各部门、单位,各入区企业: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十二条措施》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28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复工复产、达产达效,制定如下措施。
1.支持企业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期间,对规模以上复工复产工业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涉疫地区人员、从事防疫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如食堂、门卫等)免费开展核酸检测;园区筹备的相关防疫物资,根据企业的紧缺程度给予免费支持。(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
2.给予新聘员工生活补贴。2020年2月至6月底,园区工业企业每新招聘一名员工且缴纳社会保险的,按6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个人生活补贴,其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个月时,先支付300元/人;缴纳社会保险满两个月及以上时,再支付300元/人。(责任单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3.实行专车接送、包车补助。对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0年2月至3月底接送来源地较集中的老员工复工、新招聘员工入职的,由园区组织专车接送,包车费用由区财政保障;对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0年2月至3月底自行通过包车、企业间拼车等方式接送,且单辆包车乘坐20人以上的,经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备案审核后,包车费用由区财政全额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
4.加大人力资源引进支持力度。2020年度内对向园区工业企业输送生产一线人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长经开管发〔2018〕51号)规定的人才招聘(职业中介)服务奖励标准由10%提高到20%,单个机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选择一批人力资源丰富的地区,挂牌设立“长沙经开区劳务协作站”,协作站设立时一次性给予5万元/个的启动经费,年底对评估合格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个的奖励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5.实施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对有新增贷款的中小企业,按贷款本金的3%、单个企业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贴息支持,其中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贷款本金×贷款期限月数/12计算贷款本金。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的企业,按照融资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利息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局)
6.免收企业担保费。中小企业通过园区直属担保公司获取担保贷款的,免收担保费。(责任单位:财政局)
7.加大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力度。为园区中小企业开启风险补偿基金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免收企业风险补偿基金服务费。(责任单位:财政局)
8.提供过桥转贷优惠。开通绿色通道,创新风控模式,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提供应急转贷和续贷资金支持,可享受0.98‰/天的过桥转贷优惠利率。(责任单位:财政局)
以上5、6、7、8条措施所涉及的业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底(以资金到账或支付日期为准),不与其他上级相关政策重复适用。其中所指的中小企业是指中小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9.给予项目费用补贴。对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未开工且尚未构成闲置土地的工业项目(工业地产项目除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施工许可证办理并开工的,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补偿费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区财政承担50%,同一企业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局)
10.支持项目加快建设。对2020年12月31日前实现建成投产的企业,由园区负责主管网到企业红线边接入点水电气的接入协调安装及费用。(责任单位:重点项目推进服务局)
11.支持龙头企业提升本地配套率。对园区“两主一特”“四条产业链”龙头企业通过引荐配套企业或者以配套额吸引长沙以外的配套企业落户,优先安排用地或厂房租赁资源,如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实现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并对龙头企业推荐人给予对应固投0.2%的个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万元。(责任单位:招商合作局)
12.加快政策兑现步伐。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各项企业普惠性政策扶持专项资金,抓紧申报、加快审核,及时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本措施中的企业是指在园区工商税务登记,且在安全生产、环保、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企业。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不适用于发布之日前已发生的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措施适用对象同一事项符合园区执行的省、市、区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按“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措施由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部 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条 款 |
社会事业局 | 李学辉 | 84011105 | 第1条 |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翟 亮 | 84878592 | 第2、3、4条 |
财政局 | 刘丽娟 | 84020073 | 第5、6、7、8条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肖 梁 | 84020062 | 第9条 |
重点项目推进服务局 | 许朝晖 | 84020173 | 第10条 |
招商合作局 | 邱永峰 | 84011108 | 第11条 |
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 | 杨佳文 | 84020960 | 第1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