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国际人才港建设加快人才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长经开管发〔2020〕110号)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指在长沙经开区登记纳税,且在安全生产、环保、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指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和行业资质,专业从事人才招聘、人才测评、培训咨询、派遣外包、软件信息等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海外人才、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是指在长沙经开区创办企业或工作的下述人才,其中:
(一)海外人才,指在最新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0位高校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和外籍人才。
(二)高层次人才,指经长沙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A、B、C、D类人才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骨干人才,指经长沙经开区人力资源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联合认定的E类人才。
第五条 支持对象及措施。对海外人才在长沙经开区新创办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场地补贴。在长沙经开区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按租金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30万元/年的租赁补贴,期限3年;在长沙经开区购买生产经营场地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先租后买,须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贴(免费提供场地的视同已享受租金补贴)。
(二)项目扶持。其创业项目经论证评审,给予不超过实际有效投入(不含场地租赁补贴和场地购置补贴)的50%,最高10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项目扶持资金自通过评审当年起,按5:3:2比例,分3年拨付。
第六条 申报条件。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申报场地补贴、项目扶持资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海外人才创办的企业,在长沙经开区登记时间须为2021年1月1日(含)以后,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二)海外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30%,或持股比例不低于10%、实缴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第七条 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租赁生产经营场地,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所租生产经营场地不得转租、转借,否则须全额退还已享受租赁补贴资金;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购买生产经营场地,如享受购置补贴,则该场地5年内不得出售、出租,否则须全额退还已享受购置补贴资金。
第八条 申报资料
(一)申报场地补贴须提供《长沙经开区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场地补贴申报表》,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营业执照,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购买合同,付款发票等。
(二)申报项目扶持须提供《长沙经开区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项目扶持申报表》,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营业执照,场地权属证书,海外人才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项目计划书,实际有效投入证明等。
第九条 评审流程
(一)项目申报。海外人才创业项目全年接受申报,定期组织评审,具体时间以长沙经开区人力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发布的通知为准。
(二)资格审查。企业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区人才办对申报信息进行初审。
(三)初步论证。区人才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以实地考察、会议讨论或其他方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初步论证,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的项目。
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1.申报项目不符合长沙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且为园区限制发展的技术和产业;
2.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信息;
3.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四)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按以下步骤进行:
1.组建答辩专家组。每组专家(按专业或行业分组)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2.召开专家评审会。重点评价创业人才、技术水平及创新程度、市场需求及产业化前景、资金条件及计划目标的合理性等。
(五)会商研究。区人才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时已完成实际有效投入的50%原则,提出项目扶持资金支持意见。
(六)审定公示。区人才办将会商提出的项目资助意见按程序报管委会主任会议或党工委会议审定后,在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发文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条 每名海外人才最多可申报一个创业项目,同一创业项目最多有两次申报机会。
第十一条 区人才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对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的经营情况、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除首期拨付资金外的后续资金支持意见。
第十二条 支持对象及措施。单位不提供住房的海外人才,可入住长沙经开区人才公寓,按1000元/月的租金补贴标准享受相应面积的住房,最长期限1年;其中符合长沙市高层次人才(ABCD类)认定标准的,可入住国际人才社区,按最高5000元/月(A类)、3000元/月(B类)、2000元/月(C类)、1500元/月(D类)的租金补贴标准,享受相应面积的住房,最长期限3年。
第十三条 入住流程
(一)入住申请。长沙经开区人才公寓、国际人才社区常年接受入住申请,由人才所在企业统一组织。企业填报《长沙经开区人才公寓或国际人才社区入住申请表》,提交人才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人才认定证书、社保缴纳证明或工作证明、单位未提供住房的证明等。
(二)初审。企业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区人才服务窗口对申报信息进行初审。
(三)复核。区人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四)入住办理。长沙经开区人才公寓、国际人才社区管理部门根据复核意见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四条 对长沙经开区人才公寓、国际人才社区不能及时解决且自行租赁住房的,须提前报区人才办备案,按不超过本细则第十二条所述标准的租金实际发生额给予租金补贴。申报资料除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的材料外,还须提供《长沙经开区租房补贴申报表》、房屋租赁合同、付款发票等。
第十五条 补贴对象及标准。海外人才在长沙经开区、长沙县范围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给予5万元/人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长沙经开区购房补贴申报表》,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社保缴纳证明或工作证明,长沙经开区、长沙县范围内首套房证明,购房网签合同或房屋权属证书等。
第十七条 补助对象及标准。符合长沙市高层次人才(ABCD类)认定标准的海外人才,其子女就读长沙经开区、长沙县范围内民办学校或国际学校的,给予人才子女学费的50%,最高不超过3万元/年·人的学费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长沙经开区子女学费补贴申报表》,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人才认定证书,社保缴纳证明或工作证明,子女关系证明,学费缴纳证明等。
第十九条 补贴对象及标准。对在长沙经开区工作的海外人才,在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第二十条 申报条件。人才须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
第二十一条 申报资料。《长沙经开区个税补贴申报表》,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近1年社保缴纳证明或工作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
第二十二条 个人所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具体包含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含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第二十三条 人才在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及应纳税所得额以税务部门核实为准。
第二十四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对新引进的海外国际顶尖人才(A类),按其在长沙经开区年度纳税工资薪酬收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年的奖励,期限3年。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条件。海外人才须为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引进,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长沙经开区工作1年以上(外籍人员每年须在长沙经开区工作6个月以上),且被认定为长沙市国际顶尖人才(A类)。
第二十六条 申报资料。《海外国际顶尖人才薪酬奖励申报表》,身份证件,人才认定证书,劳动(聘用)合同,1年社保缴纳证明或年度内6个月以上工作证明(外籍人员),近1年企业工资薪酬发放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单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
第二十七条 补贴对象及标准。对吸纳外籍大学生实习的长沙经开区企业,按每人2000元/月,最长3个月的标准给予补贴;超过10天(含)不足20天的补贴1000元/人,超过20天(含)的按1个月计算。
第二十八条 申报资料。《长沙经开区外籍大学生交流实习基地补贴申报表》,身份证件,实习证明,学生证及相关证明。
第二十九条 支持对象及措施。对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原“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单位>”)的长沙经开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三十条 申报材料。《长沙经开区引才引智示范基地配套支持申报表》,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在长沙经开区企业工作,符合《长沙经开区骨干人才认定目录》(以下简称《认定目录》)规定条件的人员,可认定为长沙经开区骨干人才。
第三十二条 骨干人才认定全年接受申报,集中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企业填报《骨干人才认定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1.身份证件;
2.社保缴纳证明或工作证明(外籍人才);
3.劳动(聘用)合同;
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5.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6.符合《认定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等;
7.拟按薪酬标准申请认定的,须提供近1年企业工资薪酬发放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单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二)初审。长沙经开区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
(三)复审。区人才办对照《认定目录》进行复审。未通过的,将结果反馈给申报企业,对无法确定的特殊情况,组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必要时组成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形成拟认定人员名单。
(四)审定公示。拟认定名单经区人力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发证。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才办发文公布,并颁发人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骨干人才的工作变动及相关异动情况,所在企业应及时反馈至区人才办。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认定资格或认定结果: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且在执行期内的。
第三十五条 补贴对象及标准。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在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第三十六条 申报条件、申报资料等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七条 补贴对象及标准。在长沙经开区、长沙县范围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按层级分别给予D类人才8万元/人,E类人才5万元/人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三十八条 申报资料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 支持对象及措施。对在长沙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单位不提供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和骨干人才,ABC类人才可入住国际人才社区,DE类人才可入住长沙经开区人才公寓,按5000元/月(A类)、3000元/月(B类)、2000元/月(C类)、1500元/月(D类)、1000元/月(E类)的租金补贴标准,享受相应面积的免费住房,期限分别为3年、2年、2年、2年、1年。
第四十条 申请流程、申报资料等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执行。申报资料须补充提交无房证明。
第四十一条 补贴对象及标准。鼓励长沙经开区企业聘用人才配偶,对吸纳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配偶就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人、1万元/人的社保补贴。
第四十二条 申报条件。企业须与人才配偶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为其连续缴纳1年(含)以上社保。
第四十三条 申报资料。《长沙经开区企业聘用人才配偶社保补贴申报表》,人才及配偶身份证件,人才认定证书,婚姻关系证明,劳动(聘用)合同,近1年社保缴纳证明等。
第四十四条 补贴对象及标准。全国一本院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在长沙经开区企业进行1个月(含)以上实习的,给予每人1000元/月、最长3个月的实习补贴。实习超过10天(含)不足20天的补贴500元/人,超过20天(含)的按1个月计算。
第四十五条 申报资料。《长沙经开区大学生实习补贴申报表》,身份证件,实习证明,学生证及相关证明。
第四十六条 补贴对象及标准。支持长沙经开区企业(机构)主办或承办区(含)级以上职业技能比赛,给予赛事实际支出的50%最高20万元的经费补贴。
第四十七条 申报条件。赛事地点须在长沙经开区范围内,且单次赛事比赛工种不少于3个,参赛人数不少于50人,长沙经开区参赛企业不少于5家。
第四十八条 申报资料。《长沙经开区职业技能赛事经费补贴申报表》,活动方案及相关流程材料,费用明细及发票等。
第四十九条 企业(机构)主办或承办区(含)级以上职业技能比赛,须提前报区人才办备案。赛事实际支出须扣除政府财政支持资金。
第五十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长沙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享受以下奖励:
(一)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入驻产业园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500万元/家、400万元/家、300万元/家奖励;对上年度HROOT发布的全球人力资源服务50强机构的总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入驻产业园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家、50万元/家奖励。
(二)对上市机构或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总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入驻产业园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家、20万元/家奖励。
第五十一条 申报资料。《长沙经开区优质机构入驻奖励申报表》,入驻合同或协议,资质证明、荣誉证书,近1年完税证明等。
第五十二条 世界500强是指近两年度入选《福布斯》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或近两年度入选《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中国500强是指近两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是指近两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
第五十三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对引荐优质机构总部、控股子公司入驻产业园的第三方机构,在机构总部、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1年后,分别给予第三方机构10万元/家、5万元/家的中介奖励。
第五十四条 申报资料。《长沙经开区优质机构入驻中介奖励申报表》,机构入驻合同或协议、资质证明、荣誉证书等。
第五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引荐优质机构入驻产业园,须提前报区人才办备案。
第五十六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长沙经开区企业引进优秀人才,享受以下奖励:
1.引进对象入选长沙市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和紧缺急需人才集聚工程的,按《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长发〔2017〕10号)规定享受相应奖励。
2.引进对象认定为骨干人才的,给予机构2万元/人的奖励,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3.向工业企业输送生产一线人员的,按企业实际支付机构人才招聘(职业中介)服务费的20% 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
(二)个人为长沙经开区企业推荐海外人才,引进对象认定为骨干人才的,给予推荐人2万元/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第五十七条 申报资料。《长沙经开区人才引进奖励申报表》,引进人员花名册,招聘服务协议,招聘服务费发票,结算清单,人才认定证书(引进对象为高层次人才或骨干人才)等。
第五十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骨干人才须来自长沙经开区、长沙县范围外。同一引进对象仅适用一次奖励。
第五十九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入驻产业园且年纳税贡献总额10万元以上的机构,享受以下奖励:
(一)按机构当年所缴纳税收总额区县留成部分给予贡献奖励,前3年奖励80%,后2年奖励50%。
(二)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5年的租金补贴和物业管理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2年补贴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对2018年11月14日以后入驻的机构给予4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知名品牌(服务)或省优质品牌(服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十条 申报资料。《长沙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扶持奖励申报表》,入驻合同或协议,完税证明。其中:租金补贴、物业管理补贴、装修补贴还须提供租房合同、装修合同及费用发票;品牌荣誉奖励还须提供相关奖励证书或文件。
第六十一条 对年纳税贡献总额达10万元以上的新入驻机构,从入驻当年起连续计算奖补年限;当年入驻时间不足6个月的,可从次年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机构享受入驻奖励,3年内不得迁出产业园;享受租金补贴、物业管理补贴、装修补贴期间,所租赁的办公用房不得空置、租借或从事非人力资源业务,否则须全额退还已享受的支持资金。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除海外人才项目扶持、入住申请、骨干人才认定外的各类奖补项目,每年集中申报,具体时间以区人才办发布的通知为准。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报。企业、机构或个人如实提交申报资料,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区人才办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
(三)复审。区人才办组织成员单位对申报对象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四)审定公示。区人才办将复审意见按程序报管委会主任会议或党工委会议审定后,在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发文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十四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奖补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至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国际人才港建设加快人才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长经开管发〔2020〕110号)一致,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31-84878592。